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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禁火通告
来源:贺州市文明网 发表时间:2023-04-0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森防〔2023〕1号)要求,清明节和“壮族三月三”假期临近,春耕生产、造林整地、旅游踏青、扫墓祭祖等活动增多,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

2023年4月5日至4月23日。

二、禁火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限内,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用火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禁止焚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禁止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放孔明灯等;

(五)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开展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报备。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防火码”,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法处理

(一)凡违反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本禁火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七、各县(区)要在重要部位设置防火检查卡点,持续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电台、广播、报刊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