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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
来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表时间:2024-01-13

广大市民朋友、商业经营户: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理念深入人心,全市城区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形象、品味和宜居度明显提升。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伴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全力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安宁有序的生活环境,现向全市市民、商业经营户发出如下倡议:

一、广大舞蹈、歌唱爱好者要合理选取地点,请勿使用高分贝的喇叭、音响及乐器,唱歌、乐器演奏不得外接扩音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制造噪声污染,不噪声扰民。应遵守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不在22:00-次日6:00和12:00-14:00内进行。活动声源处音量不超过60分贝。逢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应暂停活动。

二、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场所要采取加装隔声棉、隔声窗等隔声降噪措施,严格控制夜间经营时间,降低各类高音、低频音响设备音量(不超过60分贝),做到“文明经营”、“守法经营”。临街商铺、夜宵摊、KTV、酒馆要避免竞争性高声叫卖,规范广告播放,控制揽客声响、喇叭音量。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宣传,主动提醒顾客在就餐、休闲、娱乐等活动过程中控制音量,避免喝酒划拳、大声喧闹等不文明行为,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贺州是我家,文明靠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商业经营户全力支持和参与城区生活噪声治理工作,积极做噪声治理的参与者、践行者和传播者,为建设“生态福地 长寿贺州”贡献一份力量。

您的素质高一分,贺州形象美十分!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